條款及細則

條款及細則

  1. 確認和接受。
    除非其他簽署的協定另有相反約定,否則此處包含的條款和條件應被視為賣方和買方之間的排他性協定,並且買方通過確認接受此處包含的所有條款和條件。 在任何情況下,買方訂單或其他檔中包含的條款和條件均以本確認書為準
  1. 價格和交貨
    價格顯示在適用的發票上。 交貨日期和數量應由雙方稍後確認,買方採購訂單上的交貨日期和數量不受法律約束。
  1. 付款期限
    除非另有相反約定,否則應在訂單確認後向賣方全額付款。
  1. 擁有權和風險
    除非另有相反約定,否則貨物的擁有權和風險應在賣方裝運時轉移給買方。 買方承認交貨日期僅為預計日期,並可能由賣方更改。 賣方應盡最大努力按照交貨日期交貨,但對任何延遲或未能達到預計交貨日期概不負責。
  1. 檢查
    買方應在收到貨物后7天內檢查貨物。 未在上述期限內檢查貨物的,視為接受該貨物。 如果通過合理的商業檢查可以看到任何缺陷或不合規產品,買方應及時通知賣方上述條件。 未能及時通知賣方應視為放棄因產品缺陷或不合規而造成的此類損失或損害的索賠權。
  1. 取消

    定製產品訂單:訂單確認后,訂單可以在生產開始之前取消。 如果生產已經開始,買方應承擔所購買零件或成品零件的所有費用。 此外,如果買方取消了此類訂單,無論生產是否開始,買方均應承擔全部責任,賠償賣方的研發工作和產品的時間/人工成本的所有成本和費用以及損失。 如果訂購的產品在賣方的庫存中,買方可以在訂單確認后一周內取消訂單。 如果買方在此期限后仍想取消訂單,賣方將收取原始訂單金額的2%~5% 的處理費。

  1. 排除某些損害。

    在任何情況下,賣方均不對任何間接、附帶、懲罰性或後果性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或收入損失、使用損失、商業機會損失或商譽損失)或採購替代產品的成本負責,這些損害產生於本協定或賣方提供的任何產品的使用或性能, 無論此類責任是否源於基於合同、保證、侵權(包括疏忽)、產品責任或其他原因的任何索賠,無論賣方是否已被告知此類損失或損害的可能性。 雙方同意,即使發現本協議中規定的任何有限補救措施未能達到其基本目的,這些限制仍將繼續有效並適用。

  1. 進口/出口/目的地合規
    賣方證明這些商品、技術或軟體是根據美國和/或香港以及進出口或轉讓來源地的所有其他適用司法管轄區的所有出口合規法律進出口的。 買方還應同意遵守美國和/或香港以及進口/出口或轉讓來源地的所有其他適用司法管轄區的所有進出口合規法律,並將在買方進口/出口進口/出口的受管制產品之前,適用相關的美國或香港或其他適用的進口/出口許可證。
  1. 有限產品保證
    賣方保證產品符合賣方的規格,並且在裝運後1年內沒有材料和工藝缺陷。賣方對有缺陷產品的責任僅為維修或更換或授予買方對此類已確認有缺陷的產品的合理信用。賣方不得承擔任何其他責任。產品的任何退貨均應遵守賣方簽發的RMA流程。對於任何有缺陷或不合規產品的索賠,賣方沒有義務,只要它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i)產品與賣方未提供的設備,產品或工藝的組合,操作或使用;(ii) 對非賣方或為賣方製作的產品的修改;(iii) 買方未能使用賣方提供的更新或修改的產品;(iv)買方使用產品時,除非按照本協定和賣方的書面指示,或(v)缺陷是由天災造成的。賣方保留因賣方原因或其他合理原因隨時停止供應或銷售產品的權利。賣方保留修改其貨物工藝或性能規格的權利,並且對此類修改不承擔任何責任。
  1. 智慧財產權。

    訂單成立后,即表示買方已充分瞭解不存在對產品的侵權。對於因使用本產品而引起的任何產品品質糾紛或知識產權糾紛,賣方將盡力核實責任歸屬並解決相關糾紛。排除:然而,賣方的上述義務不適用於以下索賠:(i)僅由於賣方遵守買方給出的任何指示或規格;(ii)因為買方在賣方發貨後結合,添加或修改產品,或(iii)買方未能或未正確使用賣方提供的材料或說明,以使產品不侵權。如果在賣方根據已接受的訂單完成受影響產品的交付之前被指控侵權,賣方可以拒絕在不違反所述訂單的情況下進一步裝運產品。

  1. 總責任
    根據本協定,賣方對買方的全部責任,從所有訴因和所有責任理論來看,將限於從買方實際收到的有缺陷、不合規或被侵權產品的付款。
  1. 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因火災、爆炸、罷工、勞資糾紛、傷亡、事故、交通設施的缺乏或故障、洪水、戰爭、內亂、天災、任何政府或其下屬機構的任何法律、命令或法令或任何其他超出該方合理控制範圍的原因而無法履行本協定項下的任何義務,則在此類預防的範圍內和期間內,該方應免於履行本協定, 但須先將這種預防事項書面通知另一方。
  1. 准據法及司法管轄權
    本協定應受臺灣法律管轄和解釋,臺北地方法院應為一審有管轄權的法院。
  1. 分配
    賣方可以通過通知買方來轉讓其在本協定下的權利。
  1. 完整協定
    本協定構成雙方之間關於其標的物的完整和排他性諒解和協定,並取代所有先前或同期與其標的物有關的書面或口頭協定或諒解。